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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C.0.3 工程洽商记录

填写规范


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纸会审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图纸会审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交底,工程总承包、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书面交底记录。

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代建)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

3图纸会审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1)由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整理、汇总,参加会审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证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形成正式文件。

4图纸会审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变更。

5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结构、管线、电气、设备、装饰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坐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

2 设计变更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2建设(代建)、监理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后方可实施。

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內容的修改,应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7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2)。

3 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洽商记录(见附录 C 质控(市政)表 C.0.3)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代建)、工程总承包、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各方签证并满足设计变更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证。

2工程洽商记录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

3工程洽商经签证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4.1.2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核查:

1 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 核查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4 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4.1.3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文件签章不齐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

2 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3 涉及需要审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没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4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5 图纸会审、工程洽商中涉及设计变更的,无原设计单位变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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