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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控制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Ⅰ)

填写规范


中心控制系统
 中心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0.2.1 中心控制系统的线路应连接牢固正确,线路布设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2 中心控制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3 中心控制系统应反映整个厂区的工艺处理情况,显示及数据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应有超出工艺要求的延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10.2.4 中心控制系统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备下列功能:
1)现场信息的采集和输入;
2)数据处理;
3)过程测量、控制和监视;
4)用户程序组态、生成;
5)过程控制输出;
6)显示、输出、打印、记录各工艺段参数的历史曲线;
7)自诊断功能;
8)报警、保护与自启动;
9)通信;
10)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系统。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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