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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板桩围护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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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文摘录】
7.1一般规定
7.1.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7.2.1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7.2.2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规范表7.2.2-1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桩垂直度

%

<1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2%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3

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无电焊渣或毛刺

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4

桩长度

不少于设计长度

用钢尺量

表7.2.2-2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桩长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2

桩身弯曲度

<0.1%l

用钢尺量,l为桩长

一般项目

1

保护层厚度

mm

±5

用钢尺量

2

模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mm

5

用钢尺量

3

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mm

10

用钢尺量

4

桩厚度

mm

+10

0

用钢尺量

5

凹凸槽尺寸

mm

±3

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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