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一般规定
15.1.1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由附属建筑与室外环境子单位工程组成。附属建筑工程包括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化粪池分部工程,室外环境工程包括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场坪绿化、景观桥分部工程。
15.1.2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工程,其施工文件管理除本章节规定的要求外,应符合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规定。
15.1.3 室外建筑环境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验收,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附属建筑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车棚、围墙、大门等应按涉及到的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2)挡土墙应按现行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进行验收。
3)化粪池应按涉及到的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及《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进行验收。
2 室外环境子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建筑小品、亭台、连廊、花坛结构部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钢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等结构专业验收规范进行验收;非结构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等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建筑小品分部 工程中的假山叠石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进行验收。
2)水景工程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进行验收;
3)场坪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进行验收。
4)景观桥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 进行验收。
15.1.4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的分部工程所使用的表格,除本规程第 15.1.3 条所涉及到的专业规范外,应从本规程中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筑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表格中选用。
15.1.5 附属建筑工程、室外环境工程中各检验批、分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均应具备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原材料进场检(试)验报告,除本章规定的要求外,应按照建筑工程或本规程第 15.1.3 条所涉及到的规范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试)验。
15.1.6 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 E 表 E.0.2 规定填写。
15.2 附属建筑工程
15.2.1 车棚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索膜结构等各种类型车棚,其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柱、围护、膜结构构件等;
2 车棚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膜材及其材料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检测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膜单元安装和施加预张力过程的质量检验记录;
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2.2 车棚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3 车棚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4 围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围墙,其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柱、栅栏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围墙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7)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8)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2.5 围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6 围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7 大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大门,其主要构、部件有门柱(框)、门扇、铰链及其预埋件、轨道、电动机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门扇、铰链及其预埋件、轨道、电动机出厂合格证等;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7)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8)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9)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2.8 大门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2.9 大门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2.10 挡土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挡土墙,其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实施,挡土墙的主要构件包括基础、墙身、滤水层等。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位置关系图;
8)挡土墙工程与周围建筑物监测报告;
9)施工记录和竣工图;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
15.2.11 挡土墙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12 挡土墙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13 化粪池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化粪池,主要有砖砌化粪池、钢筋混凝土化粪池、玻璃钢化粪池。其中砖砌化粪池、钢筋混凝土化粪池,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涉及到的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实施,玻璃钢化粪池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实施。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2)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玻璃钢化粪池出厂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
3)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回填土压实度检测报告,满水试验记录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地基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
7)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8)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2.14 化粪池资料的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15 化粪池资料的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及现行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3 室外环境工程
15.3.1 建筑小品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结构、钢铝结构、木结构、假山叠石工程、城市雕塑等工程;
2 建筑小品应有相应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其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中的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假山叠石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规定进行划分,相关表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要求表格中选用。
3 钢木组合的建筑小品所采用的钢材及附件的材质、型号、规格和连接构造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钢木组合的钢板、杆平直,螺帽数量及螺杆伸出螺帽长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各钢件均应作防腐处理,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混凝土的接触处,以及支座垫物有防腐处理要求的应符合规范规定;
4 使用在建筑小品工程上的原材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4.3 节的有关规定;
5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3.2 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核查。
15.3.3 建筑小品的资料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核定。
15.3.4 亭台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建筑室外环境中的亭台工程,亭台的常用材料包括木、砖、石、青瓦、琉璃瓦、茅草和钢筋混凝土等;
2 亭台的基座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其表面应平整、清洁能满足设计要求;
3 亭台工程中属木结构工程的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 70 和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标准和设计要求选用材质,并进行相应的防腐、防蛀、防火处理和记录;
4 亭台工程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 5 款的规定。
15.3.5 亭台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6 亭台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7 水景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室外环境中的水景工程;水景工程主要有水景水池及园林驳岸工程,水景工程应有相应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其分项工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水景工程结构施工及验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有关分项工程的规定
2 水景工程中的水景和岸景应定位准确,符合设计要求;水池结构应牢固,表面平整,无渗漏水;有弧形的水池,岸边弧线过渡应自然流畅;水景工程施工应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中园林理水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灌水试验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8)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9)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10)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1)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3.8 水景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3.9 水景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 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的有关规定进行。
15.3.10连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和木结构等各种类型的连廊;
2 连廊施工应按照本规程第 15.1 节的规定执行,木、竹结构的连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规定执行;
3 连廊工程的验收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第 15.3.1 条第 5 款的规定。
15.3.11 连廊工程的资料核查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15.3.12 连廊工程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13 花坛(花池)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的花坛(花池);
2 花坛(花池)的施工要求应按本规程第 15.1 节的规定执行;
3 花坛(花池)的排水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4)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地基基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预制构件,预拌砼合格证;
8)施工记录及竣工图等;
9)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3.14 花坛(花池)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可按涉及到建筑与结构及其分部、分项的核查办法进行;
2 核查施工记录或隐蔽验收记录,花坛(花池)与墙体接触部分是否按要求做好防潮处理和排水措施。
15.3.15 花坛(花池)的资料核定可按照本规程涉及到的建筑与结构及其他分部、分项的核定原则进行。
15.3.16 场坪绿化工程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室外环境工程中的场坪绿化工程,场坪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分部工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进行验收。
2 工程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定点放线记录;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记录;
3)园林植物进场检验记录以及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书和进场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材料检测试验记录;
5)施工记录;
6)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7)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3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与开工申请报告一并报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4 施工测量应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总平面或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高程控制点及坐标控制点,建立工程测量控制网。根据建立的工程测量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监理单位应进行复测,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证;
5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应包括苗木出圃单、种子产品质量证明书、自外地引进种子的检疫合格证、介质肥料合格证、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6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应包括栽培土化验报告及种子发芽率试验报告,种植或播种前应对该地区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应采取见证取样的方式。种子播种前要求进行发芽率试验,应提供发芽率试验报告,并由监理见证;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由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签字,隐蔽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 C.0. 9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详实、完整,必要时应附图说明,下列工序应进行中间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应在未换种植土及施基肥前,进行种植的穴槽开挖尺寸、深度验收;
2)应在挖穴槽后,进行更换种植土施肥情况及种植土层厚度验收;
3)应在播种或花圃(含球根)种植前,进行草土坪和花卉整地,种植土层厚度验收。
8 场坪绿化分部工程验收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2 要求进行,验收时应进行植物成活率等检测,并应按附录 E 的要求填写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5.3.17 场坪绿化的资料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栽植土试验报告、介质、肥料合格证及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主要技术指标。
2 对照图纸、合同、预决算中的植物种类核查各类植物材料苗木出圃单、植物检疫证、种子产品质量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核查施工单位所提供的竣工文件是否齐全,有无漏项及有关人员签章是否完整。
4 其他资料参照本规程有关章节的要求进行。
15.3.18 场坪绿化的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无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3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无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4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无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记录;
5 无施工记录及竣工图;
6 未提供栽植土试验报告,主要植物材料无苗木出圃单及植物检疫证明、种子产品质量证明;
7 主要附属工程设施用材无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或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
15.3.19 景观桥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条仅适用于永久性的各种类型景观桥,其施工程序及工艺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 实施。
2 工程验收应有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交桩、放线、复核记录;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记录
4)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试验,检验报告;
5)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6)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施工记录;
9)检验批,
10)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2)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
15.3.20 景观桥资料的核查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3.21 景观桥资料的核定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 中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