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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0.19 建筑照明通电检查记录

填写规范



12.2.1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应包括建筑照明通电检查记录和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

2  建筑照明通电检查和建筑照明系统试运行前,应编制书面的通电检查和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明确通电检查和试运行程序和步骤;通电检查和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 建筑照明通电检查是对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照明配电箱(柜、盘)及其线路、回路控制等进行通电检查,其通电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具通电试亮应无接触不良、灯光闪烁、灯泡不亮等现象;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L)应经开关后接至螺口灯头中间的端子上;应急照明灯具,除有正常电源供电外,另一路电源供电应正常,正常电源断电后的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7 规定;带有自动通、断电源控制的灯具,其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应正确,动作应准确;

2)开关应切断相线,开关通断方向应一致,双控及以上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应相对应且一致;

3)插座接线应正确,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相序应一致;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插座回路,模拟漏电保护应动作正常、可靠;

4)风扇运转时,扇叶、防护罩应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调速开关应切断相线,两个及以上调速开关与风扇控制顺序应相对应且一致;

5)照明配电箱(柜、盘)内电源总开关、回路开关的技术参数和整定值及回路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6)通电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器具(设备)缺陷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记录中写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7)通电检查应按附录 D  D.0.19 的要求填写建筑照明通电检查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4 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应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检查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通电开启,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应正常;

2)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24h;

3)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 8h;

4)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器具(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记录中写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5)用于试运行过程测试的测试仪器,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6)试运行应每 2h 按回路记录运行数据,并按附录 D  D.0.20 的要求填写建筑照明系统试运行记录,并附上测试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2.2.2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照明通电检查记录或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

2 核查是否建筑照明通电检查项目是否齐全;

3 核查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是否正常,通电检查或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器具(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6 核查测试仪器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12.2.3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建筑照明通电测试记录或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记录;

2 建筑照明通电检查项目不齐全;

3 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不符合要求;

4 通电检查或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器具(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记录中的运行数据反映运行情况不正常且无处理记录;

5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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