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
2 洗脸盆、浴盆等卫生器具应做满水试验,满水后卫生器具本身及各连接件应不渗不漏,溢流口、溢流管应畅通无堵塞;
3 所有卫生器具均应做通水试验,给、排水管应畅通无堵塞,给水配件、排水管道应无渗漏;
4 卫生器具满水和通水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 D 表 D.0.14 的要求填写。
10.3.2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
3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4 满水试验和通水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
5 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