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管道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 10.4.1 的规定;强度试验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30min,管网应无渗漏、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则强度试验合格;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稳压 24h,应无渗漏,则严密性试验应为合格;
2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试射情况及结论应按本规程附录 D 表 D.0.15 的要求填写;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 1.0MPa 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 1.5 倍,并不应低于 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 1.0MPa 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 0.4MPa;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30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无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 0.05MPa 为合格;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 24h,无泄漏为合格;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压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 0.28MPa,且稳压 24h,压力降不大于 0.01MPa 为合格;
5 室内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但钢管试验压力不得低于 0.5MPa,调压器两端的附属设备及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 1.5 倍;进行强度试验时,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1h,用肥皂水涂抹不漏气为合格;气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当设计压力P≤5kPa,试验压力为 20kPa;当设计压力 P>5kPa 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 1.15 倍,但不大于 100kPa,试验时间为 24h,实测压力降不超过计算压力降则合格;当试压期间管内温度和大气压有变化时,压力降的修正值ᇞP’≤ᇞP(ᇞP 为实测的压力降)则气密性试验合格;
6 室内燃气管道的调压器两端的附属设备及管道应分别按其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将调压器与管道连通,涂皂液检查,不漏为合格;
7 消防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按附录 C 表 C.0.99 的要求填写,燃气管道系统压力试验记录应本规程附录 D 表 D.0.16 的要求填写,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签证应完整;
8 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应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
10.4.2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要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隐蔽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要志,核查试验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有无复试记录与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签章是否齐全。
10.4.3 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单位工程无消防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或无燃气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2 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
3 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弄虚做假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