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2 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设备、软件和接口等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被集成系统检测完成后进行;
3 智能化集成系统检测应在服务器和客户端分别进行,检测点应包括每个被集成系统;
4 接口功能应符合接口技术文件和接口测试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应检测,全部符合设计要求的为检测合格;
5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 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
2 核查检测记录是否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各项功能检测的项目、内容、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 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8.5.4 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检测记录;
2 检测记录不完整,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 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进行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 各项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8.5.5 信息接入系统的检测记录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接入系统检测包括铜缆接入网系统、光缆接入网系统和无线接入网系统等信息接入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2 信息接入系统的检查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3 信息接入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应包括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检查结果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6 信息接入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7 信息接入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8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检测包括电话交换系统、调度系统、会议电话系统和呼叫中心;
2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3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的业务测试、信令方式测试、系统互通测试、网络管理及计费功能测试等检测结果,应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9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10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11 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和网络安全系统,其检测和验收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可包括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率、路由、容错功能、网络管理功能和无线局域网功能等检测;
3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宜包括结构安全、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完整性检查、入侵防范、恶意代码规范和网络设备防护等安全保护能力的检测;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12 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13 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14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应包括电缆系统和光缆系统的性能测试,电缆系统测试项目应根据布线信道或链路的设计等级和布线系统的类别要求确定;
2 综合布线系统测试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 的规定执行;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15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16 综合布线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17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检测包括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2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湿温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18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19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20 卫星通信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通信系统检测包括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安装场地的检查;
2 机房的净高、地面防静电、电源、照明、温湿度、防尘、防水、消防和接地等应符合通信工程设计要求;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21 卫星通信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22 卫星通信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23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应包括主观评价和客观测试;
2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客观测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卫星接受电视系统的接受频段、视频系统指标及音频系统指标;
2)有线电视系统的终端输出电平。
3 模拟信号的有线电视主观评价应包括模拟电视主要技术指标和图像质量;
4 数字信号的有线电视主观评价应包括图像质量、声音质量、唇音同步、节目频道切换、字幕等;
5 对于基于 HFC 或同轴传输的双向数字电视系统应包括下行、上行指标的测试;
6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24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25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26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广播系统可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当紧急广播系统具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时,应检查传输线缆、槽盒和导管的防火保护措施;
3 公共广播系统应检测以下内容:
1)公共广播系统的应备声压级;
2)紧急广播的功能和性能;
3)业务广播和背景广播的功能;
4)公共广播系统的声场不均匀度、漏出声衰减及系统设备信噪比;
5)公共广播的扬声器安装位置。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27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28 公共广播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29 会议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会议系统可包括会议扩声系统、会议视频显示系统、会议灯光系统、会议同声传译系统、会议讨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会议表决系统、会议集中控制系统、会议摄像系统、会议录播系统和会议签到管理系统等,检测和验收的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会议扩声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特性、传声增益、声扬不均匀度、系统总噪声级;主观评价应包括语言和音乐两类评价。
3 会议视频显示系统检测包括显示特性指标和主观评价;显示特性指标检测包括下列内容:显示屏亮度、图像对比度、亮度均匀性、图像水平清晰度、色域覆盖率、水平视角及垂直视角;
4 具有会议电视功能的会议灯光系统应检测平均照度值;
5 会议讨论系统和会议同声传译系统应检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功能;
6 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主会场和分会场功能分别进行检测;
2)性能评价的检测宜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回声、图像清晰度和图像连续性;
3)会议灯光系统检测包括照度、色温和显色指数。
7 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4 的规定执行;
2)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3)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逐项进行功能检测;
5)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处理、录制和播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的质量。
6)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会议讨论系统相配合,检查摄像机预置位调用功能。
8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本规程按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0 会议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31 会议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32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应以系统功能检测为主,图像质量主观评价为辅;
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应进行显示性能、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终端设备的远程控制功能等功能检测及图像质量主观评价;
4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3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34 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35 时钟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时钟系统的功能检测应包括:母钟与时标信号接收器同步功能、母钟对子钟同步校时的功能、授时校准功能、母钟和子钟以及时间服务器等运行状况的监测功能、时钟系统断电后再次恢复供电时的自动恢复功能、有日历显示的时钟换历功能、时钟系统对其他系统主机的校时和授时功能;
2 时钟系统检测应以接收及授时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
3 时钟系统应检测平均瞬时日差指标和时钟显示的同步偏差,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要求;
4 时钟系统检测时,应检查时钟系统的使用可靠性;
5 时钟系统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时间同步系统》QB/T 4054 的相关规定。
6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6 时钟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37 时钟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38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息化应用系统可包括专业业务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公众信息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等,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信息化应用系统按构成要素分为设备和软件,系统检测应先检查设备,后检测应用软件;
3 应用软件测试应按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编制测试大纲,并确定测试内容和测试用例,且宜采用黑盒法进行;
4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设备的性能指标,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对于智能卡设备还应检测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有效作用距离、智能卡与读写设备间的通信传输速率和读写验证处理时间以及智能卡序号的唯一性;
5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测试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结果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的应判定为合格。
6 应用软件的重要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重要数据删除的警告和确认提示、输人非法值的处理、密钥存储方式、对用户操作进行记录并保存的功能、各种权限用户的分配、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响应时间;
7 应用软件的一般功能和性能测试应包括:用户界面采用的语言、 提示信息、可扩展性;
8 应用软件修改后,应进行回归测试;
9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时,应检查运行软件产品的设备中安装的软件,没有安装与业务应用无关的软件的应判定为合格;
10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本规程按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39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40 信息化应用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4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可包括暖通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监测系统、公共照明监控系统、给排水监控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能耗监测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等;系统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暖通空调监控系统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包括冷热源监控参数、空调新风机组的监测参数、各类传感器等。
3 变配电监测系统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包括高低压配电柜的运行状态、变压器的温度、储油罐的液位、各种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联锁控制功能,以及各种电气参数;
4 公共照明监控系统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5 给排水监控系统检测内容应按设计要求确定,包括给水和中水监控系统及排水监控系统等;
6 电梯和自动扶梯监测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启停、上下行、位置、故障等运行状态显示功能等;
7 能耗监测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能耗数据的显示、记录、统计、汇总及趋势分析等功能;
8 中央管理工作站检测内容应包括运行状态和测量数据的显示功能、故障报警信息的报告、系统运行参数的设定及修改功能、控制命令的执行、系统运行数据的记录、存储和处理功能、操作权限、人机界面的语言(要求为中文);操作分站检测内容应包括监控管理权限及数据显示与中央管理工作站的一致性;
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时性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命令响应时间和报警信号响应时间的检测;
10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靠性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抗干扰性能和电源切换时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的检测;
1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可维护性的检测内容应包括软件的在线编程和参数修改功能、设备和网络通信故障的自检测功能的检测;
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性能评价项目的检测内容应包括控制网络和数据库的标准化、开放性、系统的冗余配置、系统可扩展性、节能措施。
1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4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4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供的接口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规定;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4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4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功能检测可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安全技术防范的子系统功能应按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3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布防/撤防功能、监控图像、报警信息以及其他信息记录的质量和保存时间、各子系统之间的联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的联动、报警信号的输出接口、各子系统对监控中心控制命令的响应准确性和实时性、监控中心对各子系统工作状态的显示、报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等;
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系统控制功能、监视功能、显示功能、记录功能、回放功能、报警联动功能和图像丢失报警功能等功能等,对于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还应对具有前端存储功能的网络摄像机及编码设备进行图像信息的存储、视频智能分析功能、音视频存储、回放和检索功能、报警预录和音视频同步功能等功能检测、图像质量的稳定性和显示延迟等;
5 入侵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入侵报警功能、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记录及显示功能、系统自检功能、系统报警响应时间、报警复核功能、报警声级、报警优先功能等;
6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出入目标识读装置功能、信息处理/控制设备功能、执行机构功能、报警功能和访客对讲功能等;
7 电子巡查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巡查设置功能、记录打印功能、管理功能等;
8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测内容应包括识别功能、控制功能、报警功能、出票验票功能、管理功能和显示功能、 紧急情况下的人工开闸功能等;
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应检查监控中心管理软件中电子地图显示的设备位置与现场位置一致;
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 的有关规定。
11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4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4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50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和其他关联智能化系统等通过系统检测后进行;
2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应按设计要求逐项进行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51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52 应急响应系统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53 机房工程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房工程检测可包括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修和电磁屏蔽等,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机房工程系统验收时应检测供配电系统的输出电能质量、不间断电源的供电时延、静电防护措施、空调通风系统、防雷与接地、消防系统等;
3 弱电间应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线缆路由的冗余、供配电系统、空调通风系统、防雷与接地、消防系统等检测;
4 对于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 规定的弱电间以外的机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 中有关供配电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综合布线系统、监控与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和电磁屏蔽等系统的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的规定执行;
5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54 机房工程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55 机房工程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8.5.56 防雷与接地检测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雷与接地宜包括智能化系统的接地装置、接地线、等电位联结、屏蔽设施和电涌保护器;检测范围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2 智能建筑的防雷与接地系统检测内容应包括接地装置及接地连接点的安装,接地电阻的阻值,接地导体的规格、敷设方法和连接方法,等电位联结带的规格、联结方法和安装位置,屏蔽设施的安装,电涌保护器的性能参数、安装位置、安装方式和连接导线规格;
3 各分项工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1 的要求填写,子分部工程检测结果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2 的要求填写,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73 的要求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8.5.57 防雷与接地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3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
8.5.58 防雷与接地检测记录应按本规程 8.5.4 条的规定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