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隐蔽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隐蔽工程主要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下、混凝土结构内、砌体内、楼板垫层内等暗装的各种智能建筑导管、接线盒(箱)等;
2)不能进入检修的吊顶、地沟、暗井道内及装修(饰)面板内等的智能建筑设备和电气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线电缆等;3)接地装置、等电位联结等。
2 隐蔽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的规定,做好隐蔽前的验收检查,隐蔽项目、部位不得遗漏;隐蔽前应检查下列主要内容:
1)品种、规格、数量;
2)部位、标高、坐标;
3)质量标准要求;
4)安装质量情况。
3 隐蔽工程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且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
4 隐蔽工程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复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且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验收记录应写明问题及处理情况;
5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应按附录 C 表 C.0.9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详实、完整,必要时应附图说明,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8.3.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
2 核查检查内容是否完整,隐蔽验收意见是否明确;
3 核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有处理,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隐蔽,复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8.3.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或隐蔽项目、部位缺漏较多;
2 检查内容不完整,检查验收或复查验收的意见不明确;
3 记录不真实,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