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

质控(电)表C.0.166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电气动力)

填写规范


7.8.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可包括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供电干线安装工程、电气动力安装工程、电气照明安装工程、自备电源安装工程、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等子分部工程;

2 各子分部工程可由下列各分项组成:

1)变配电室: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母线槽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2)供电干线: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母线槽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

3)电气动力: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4)电气照明: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

5)自备电源: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安装,UPS  EPS 安装,母线槽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

6)防雷及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安装,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

3 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应作为 1 个检验批;对于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应分别作为 1 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当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时,所属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 1 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作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且应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总后纳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2)供电干线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供电区段和电气竖井的编号划分;

3)对于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界区的划分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4)自备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 1 个检验批;

5)对于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应分别作为 1 个检验批,且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若个检验批;对于防雷引下线安装工程, 6 层以下的建筑应作为 1 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中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应作为 1 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应作为 1 个检验批;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应作为 1 个检验批,每个局部等电位联结应作为 1 个检验批,电子系统设备机房应作为 1 个检验批。

4 分项工程可划分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对于工程中出现现行国家标准未规定的分项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明确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5 检验批质量验收时,主控项目中有关的测试、试验应合格,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验收项目应完整,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的规定;按子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时,不同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其检验批质量验收不宜合一进行;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检查结果和验收结论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表 C.0.49 的要求;

6 分项工程中所有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批容量、部位(区段)以及检查结果和验收结论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 C 表 C.0.50 的要求;

7 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规模不大或较为简单时可按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在子分部工程中所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所有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分别填写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查结果、验收结论以及(综合)验收意见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附录 C 表 C.0.164~C.0.169 的要求,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附录 C 表 C.0.170 的要求;

2)采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在分部工程中所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查结果、验收结论以及综合验收意见应明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8.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2 核查检验批质量验收时,主控项目的验收项目是否完整并符合工程实际,有关的测试、试验等是否合格,抽样数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 核查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检验批容量、部位(区段)是否明确且有无缺漏,检查结果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4 核查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检查结果、验收结论以及(综合)验收意见是否明确,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7.8.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检验批质量验收时,主控项目的验收项目不完整或不符合工程实际;

3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

4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综合)验收意见不明确,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