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主要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利用建筑物基础的接地体、人工接地体、接地模块以及降低接地电阻的施工;
2)利用建筑物柱内主筋的引下线和暗装的引下线;
3)暗装的接地线、均压环、接闪器、等电位联结等;
4)幕墙、金属门窗的避雷装置;
5)地下、混凝土结构内、砌体内、楼板垫层内等暗装的各种电气导管、接线盒(箱)及其接地等;
6)不能进入检修的吊顶、地沟、暗井道内等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导管、线槽、电缆桥架、电线电缆及其接地等;
7)直埋电缆;
8)予埋件;
9)电气设备的解体检查、吊(抽)芯检查;
10)其它需要隐蔽验收的施工工序。
2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做好检查验收,其隐蔽项目、部位不得遗漏;隐蔽前应主要检查验收下列内容:
1)品种、规格、数量;
2)部位、标高、坐标;
3)质量标准要求;
4)安装质量情况。
3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且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否则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隐蔽;
4 电气安装隐蔽工程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复查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明确可以隐蔽的意见、且签证确认后方可隐蔽。验收记录应写明具体问题及处理情况;
5 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9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详细、完整、真实,必要时应附图或影像资料说明,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6.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
2 核查隐蔽检查内容是否完整,隐蔽验收意见是否明确;
3 核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有处理记录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隐蔽,复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7.6.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隐蔽项目、部位缺漏较多;
3 隐蔽检查内容不完整,或隐蔽验收意见不明确;
4 隐蔽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有处理记录,或复查验收意见不明确;
5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