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报告)包括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规定的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规定的低压、特低压电气设备以及布线系统等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2 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交接试验检验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 规定和设计要求;新型高压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投入使用前,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交接试验;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电气交接试验检验并出具交接试验检验报告,有关人员签章应齐全;
3 低压、特低压电气设备以及布线系统交接试验检验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规定和设计要求,其交接试验检验应合格,并出具交接试验检验记录,有关人员签章应齐全,并附上交接试验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4 交接试验检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时应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应符合要求;
5 按规定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的交接试验仪器应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6 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交接试验检验报告格式由出具交接试验检验报告的试验室自行确定;低压、特低压电气设备以及布线系统交接试验检验记录可采用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55 规定的通用表格,也可采用安装单位自行编制的专用表格;交接试验检验记录(报告)表格内的交接试验项目、标准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 规定和设计要求,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7 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安装的电气设备,其交接试验检验记录应由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填写并及时归档。
7.3.2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交接试验的项目、标准、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2 核查交接试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是否由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电气交接试验检验;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5 按规定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的交接试验仪器是否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7.3.3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2 交接试验的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或交接试验结果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3 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 高压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未由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电气交接试验检验;
5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