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系统清洗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清洗记录主要包括管道和设备安装前,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管道和设备安装完毕,进行清洗除污;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并取样送检等三个方面内容;
2 管道和设备安装前应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清除的方法及过程应记录在本规程附录 C 表 C.0.45 施工日志中;
3 管道、设备以及水箱、水池安装完毕,应进行冲洗除污;工作介质为液体的管道,应进行水冲洗;工作介质为气体的管道,应用空气吹扫;蒸汽管道应用蒸汽吹扫;忌油的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脱脂处理;清洗过程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况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00 或附录 C 表 C.0.101 的要求填写;
4 生活给水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方可使用;用于饮用净水管道系统,其水质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 的规定,消毒过程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00 的规定记录,并附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5.5.2 系统清洗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系统清洗记录所包括的内容是否齐全;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3 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
5.5.3 系统清洗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系统清洗记录所包括的内容缺少一个;
2 清洗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
3 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5.5.4 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应包括隐蔽或覆埋(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或包箱内)的排水管道和室内及地下的雨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按系统或分区(段)做灌水试验;
2 埋地管道的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 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3 室内雨水管道的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灌水试验应持续 1h,不渗不漏为合格;
4 暗装或埋地管道未经灌水试验或灌水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隐蔽;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02 的要求填写,记录应完整、准确,不得缺项、漏项;
5 室内排水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通水能力试验,按给水系统的 1/3 配水点同时开放并进行检查,各排水点畅通,接口处无渗漏为合格;高层建筑,可根据管道布置采取分层,分区段做通水试验;
6 所有排水管和落水口都应进行通水试验,不得缺漏,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流通不畅,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 C.0.103 的规定如实记录下来,并及时返修疏通,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7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 2/3,通球率达到100%为合格;
8 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本规程附录 C表C.0.104 的规定如实填写,并及时返修疏通,重新试验,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5.5.5 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灌水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试验数量和范围是否齐全,有无漏试,试验方法(如灌水高度、灌水次数和时间等)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是否有返修复试,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对照设计施工图、施工日志,核查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是否真实,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无复验记录。
5.5.6 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排水管道只做灌水试验,不做通水、通球试验;或只做通水、通球试验,不做灌水试验;
2 发现有先隐蔽,后灌水试验的现象;
3 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
4 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