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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建)表C.0.40混凝土开盘鉴定

填写规范


4.6.27 混凝土开盘鉴定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首次使用或使用间隔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应实行混凝土开盘鉴定,并应按本规程附录 C.0.40 的规定记录;

2 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应在施工现场进行;预拌混凝土的开盘鉴定除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粘聚性、保水性检测和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试件在施工现场取样外,其它鉴定内容均在预拌混凝土站进行;

3 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 混凝土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的规定,根据其强度等级、耐久性及和易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特种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5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确定施工配合比;

6 预拌混凝土宜根据不同泵送高度选用入泵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值;

7 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应能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拌和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和保水性,在浇筑地点不得出现离析和大量泌水;

8 搅拌设备、运输车、泵机及输送管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现场搅拌宜使用强制式搅拌机。

9 各种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计量器具应进行零点校核;

10 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混凝土搅拌单位实施,采用现场搅拌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实施,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参加人员应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混凝土搅拌单位的质检部门代表。

11 开盘鉴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或供货申请单;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单;

3)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

4)水泥 3 天龄期复试报告(28 天龄期复试报告后补上)。

5)砂子试验报告;

6)石子试验报告;

7)混凝土掺合料合格证;

8)混凝土掺合料出厂检验报告;

9)混凝土掺合料试验报告;

10)外加剂使用及性能说明书;

11)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12)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

13)外加剂复检报告;

14)试配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

15)混凝土试块 28d 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后补上)。

4.6.30 混凝土开盘鉴定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有无开盘鉴定,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鉴定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参加鉴定单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2 核查标准养护试件的强度试验报告,验证配合比;

3 核查开盘鉴定的方法是否正确;

4 核查砂、石子含水率是否按规定实测,是否按规定对配合比进行调整;

5 核查原材料质保资料是否齐全、原材料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6.31 混凝土开盘鉴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混凝土开盘鉴定;

2 开盘鉴定的方法不正确;

3 混凝土开盘鉴定签字手续不齐全;

混凝土开盘鉴定无鉴定结果,或鉴定结果不符合本规程第 4.6.29 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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