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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建)表C.0.11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填写规范


4.6.2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定位测量前,应先由城建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红线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方位,向建设各方提供测量标志;

施工单位应根据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以及施工红线图等,确定建筑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标准轴线桩、示意图)等,并应按本规程附录表          C.0.11 的规定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

3 界桩点、红线点定位及高程测量,可按下列细部点测量技术进行:                     

   1)细部坐标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水平角可采用经纬仪观测半测回,距离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超过一尺段,细部标高可采用水准仪或经纬仪望远镜置平施测;           

   2)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细部点时,应进行测桩检查,仪器对中偏差不应大于 5mm,归零差不 宜大于 1′;当采用经纬仪半测回测角时,测距的长度不应超过 100m;同时施测细部标高时,垂 直角范围应在±10°以内,并应观测测回,测量仪器高和觇标高的取值精确至 1mm;

   3)坐标及标高成果取值,均应精确至 10mm,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 0.3mm。

4.6.3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有否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

2 核查是否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4.6.4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2 检查记录与施工规划红线图或与现场不符;

3 无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