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电气照明系统工程安装完毕,应对照明线路、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和风扇等进行全数通电测试。
2 照明线路通电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线芯与电器连接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规定,连接应紧密可靠,不断股,不伤芯线;
2)线芯连接金具的规格与线芯规格应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3)线路相位应正确,回路控制应与施工图一致,回路标志清晰、编号准确齐全,进线、出线的通电、结点温度正常。
3 照明配电箱内电器、仪表等通电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总开关、各回路开关整定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可动部分动作灵活,分、合闸迅速可靠;
2)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通过装置上的试验按钮测试模拟动作应正常、可靠;
3)电流、电压互感器的极性、组别和接线均应正确;
4)电压、电流等仪表指示应正常;
5)电能表应接线正确,数据准确;
6)照明、插座实际回路应与施工图一致。
4 照明开关通电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切断相线,动作灵活、可靠;
2)通断位置应一致;
3)开关控制灯具的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应相对应,关联及关联以上开关的控制应有序无错位。
5 插座通电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插座接线应正确,其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连接。
2)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顺序应一致。
3)带有切断电源开关的插座,其开关应断开相线;
4)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插座回路,应采用插座检查器在插座上模拟测试,插座回路漏电动作应正常、可靠。
5)相线与中性线不得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
6 照明灯具通电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通电试亮应无接触不良、灯光闪烁、灯泡不亮等异常现象;
2)螺口灯座,相线(L)应经开关后接至灯座中心铜片的接线端子上;
3)应急照明灯具,除有正常电源供电外,另一路电源供电应正常,正常电源断电后的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7的规定。
4)带有自动通、断电源控制的灯具,其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应正确,动作应准确。
7 风扇通电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扇运转时,扇叶、防护罩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2)调速开关切断相线,动作灵活、可靠;
3)二个及二个以上并排安装的吊扇开关,其控制应有序不错位。
8 通电测试过程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测试记录中写明原因及处理情况;通电测试结束,应按附录D表D.0.18的要求填写电气照明系统试通电测试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9 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应在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合格后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2)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
3)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
10 全负荷试运行过程出现故障,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试运行记录中写明原因及处理情况;全负荷试运行结束应按附录D表D.0.19的要求填写电气照明系统全负荷试运行记录,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试运行记录应每2h检查记录运行状态1次。
11.1.2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电气照明系统是否有通电测试记录,测试项目是否齐全。
2 核查通电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核查电气照明系统是否有全负荷试运行记录,连续试运行时间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4 核查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是否及时排除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11.1.3 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电气照明系统无通电测试记录或全负荷试运行记录。
2 通电测试项目不齐全。
3 全负荷连续试运行时间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4 通电测试过程发现的问题或全负荷试运行过程出现的故障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 记录不真实,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