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
2 洗脸盆、浴盆等卫生器具应做满水试验,满水后卫生器具本身及各连接件应不渗不漏,溢流口、溢流管应畅通无堵塞。
3 所有卫生器具均应做通水试验,给、排水管应畅通无堵塞,给水配件、排水管道应无渗漏。
4 卫生器具满水和通水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况应安附录D表D.0.15的要求填写。
10.3.2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2 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
10.3.3 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满水试验和通水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
2 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