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规定。
2 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 防水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管道、埋设件等细部构造,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5 涂料防水层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6 地下室防水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同时检查防水效果,并应按附录D表D.0.2的要求填写检查情况,渗漏水部位应附楼层、区间、部位和渗漏水情况示意图。
7 地下防水工程应由专业防水队伍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执业资格证书。
8 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调查与量测方法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附录C的规定。
9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应进行监理旁站,并做好旁站记录。无监理的工程项目,旁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
10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应由项目专业质检员签明检查评定结果,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签明验收结论,签证应完整,手续应齐全。
9.2.2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 核查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地下室防水工程渗漏水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防水等级的标准。
4 核查设计防水等级与现行国家标准要求是否符合。
5 核查所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7 核查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9.2.3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2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内容不齐全。
3 地下室防水工程渗漏水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设计防水等级的标准。
4 设计防水等级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
5 所用防水材料和防水工程的细部构造不符合设计要求。
6 核查签证手续不完整。
7 核查验收结论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