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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建)表D.0.7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填写规范


9.5.7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4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及建筑物顶尖处均应设置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30m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或以30m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不少于4处。全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D表D.0.7的要求填写完整。

2  建筑物的全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没有具体要求时,砌体结构、装配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mm,现浇钢筋砼结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30mm

3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4  监理单位对建筑物全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5  测量仪器须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9.5.8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5.9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

2  建筑物全高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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