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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建)表D.0.6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填写规范


9.5.4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标高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及《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及相应标准规范规定。

2  标高测量可用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标高测量抽查数量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相应条文的规定。标高测量记录应按附录D表D.0.6的要求填写完整。

3  当采用仪器测量标高时,仪器应经检定,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及相关人员签字手续应齐全。

5  监理单位对标高应进行复查测量,做好记录。

9.5.5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4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5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5.6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是否有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

2  建筑物标高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4  签证手续不完整。

5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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