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4 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5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表C.0.127的规定执行;混凝土分项、砂浆分项验收应附强度检验评定表,其强度检验评定记录应符合附录C表C.0.128、C.0.129、C.0.130、C.0.131的规定。
6 验收合格的分项工程,其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且其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7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8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检验部位、区段填写完整、不得错漏,施工单位检查结论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应明确,各方签证手续应齐全。
4.9.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项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有缺漏。
3 核查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4 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5 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6 核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9.6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记录有缺漏。
5 分项工程应包含的检验批验收出现不合格。
6 分项或其所包含的检验批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7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8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9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
5.7.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应包括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内采暖系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等子分部工程。
2 各子分部工程应由下列各分项组成:
1)室内给水系统包括: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给水设备安装、管道防腐、绝热。
2)室内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3)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包括: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防腐绝热。
4)卫生器具安装包括: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5)室内采暖系统包括: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安装、金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系统水压试验及调试、防腐、绝热。
6)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包括: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7)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包括: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及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防腐、绝热。
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4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C表C.0.125的要求,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按本表的要求填写验收结论。
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录C表C.0.127的要求填写。
6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录C表C.0.187~C.0.193的要求填写。
7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附录C表C.0.194的要求填写,验收结论应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结论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5.7.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 核查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
3 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中的有关规定。
5.7.3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
2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范规定,结论不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