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2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规定。
3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4 检验批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
5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验收记录应按统一编号的相应的检验批表格执行,检验批验收记录应符合附录C表C.0.126的规定,各专业检验批表格按相应验收规范执行。
6 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其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且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建筑节能检验批一般项目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有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
7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8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9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10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检员填写,记录应明确验收结论,签字手续应完整。
4.9.2 检验批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检验批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4 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9.3 检验批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检验批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检验批划分混乱或不正确,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5 验收结论不明确。
6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7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