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是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建筑工程技术、材料和施工工艺。
2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或无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获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3 新材料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
4 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按附录C表C.0.175的规定填写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
4.11.2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图纸和文件,对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部位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
2 核查新材料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
3 核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是否有专题技术论证,报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4 核查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有施工记录,表格填写是否完整。
4.11.3 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使用范围与设计不符。
2 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3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无技术论证和报批手续,未取得行政许可。
4 不能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签章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