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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建)表C.0.175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

填写规范


4.11.1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确定为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是在本省区域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建筑工程技术、材料和施工工艺。

2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或无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获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3  新材料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

4  工程中应用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按附录CC.0.175的规定填写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

4.11.2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图纸和文件,对照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用部位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

2  核查新材料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

3  核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是否有专题技术论证,报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4  核查工程所采用的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有施工记录,表格填写是否完整。

4.11.3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使用范围与设计不符。

2  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

3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无技术论证和报批手续,未取得行政许可

4  不能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签章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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