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41 施工日志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日志应是单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有关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不得后补、编造。
2 施工日志应从工程开始起至工程竣工止,应由施工员或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逐日进行记载,记载的内容必须连续和完整。
3 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对于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位工程,也可同册记载,但内容必须按单位工程分别记录。
4 施工日志应记载下列主要内容:
1)日期、天气、气温(最高温度、最低温度)。
2)工程部位、施工班组、工程管理等人员。
3)施工活动记载应包括: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起止日期;施工阶段特殊情况(停电、停水、停工、窝工等)的记录;质量、安全、设备事故(或未遂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法的记录;设计单位在现场解决问题的记录(若变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出变更设计联系单);变更施工方法或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和施工方法的记录;进行技术交底、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的摘要记载;有关领导或部门对该项工程所作的决定或建议;其他(砂浆试块编号、混凝土试块编号、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存放、见证取样等)。施工日志应按附录C表C.0.84的规定进行填写。
4.6.42 施工日志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施工日志是否真实记录现场实际状况;
2 核查施工日志是否连续记载;
3 核查相关人员签字是否完整。
4.6.43 施工日志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施工日志未能真实反映现场实际状况;
2 施工日志未连续记载;
3 相关人员签字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