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6 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应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整体垂直度检验报告应符合附录C表C.0.122的规定。整体平面弯曲检验报告应符合附录C表C.0.123的规定。
2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应检查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的挠度。
3 钢桁架等大跨度空间结构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测量挠度值。
4 空间钢结构工程挠度测量记录应按附录C表C.0.124的规定填写。
4.8.57 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或挠度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 核查空间钢结构工程挠度值是否在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分别进行测量,实测值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 核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结论是否正确。
4.8.58 钢结构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2 空间钢结构工程实测挠度值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