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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建)表C.0.104基桩高应变法检测报告

填写规范



4.8.29  高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打入式预制桩在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和监测锤击能量传递比、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选择桩长和桩端持力层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打桩与打桩监控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有关规定进行。

2  施工工艺相同、地质条件相近,施工中无挤土效应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

3  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的工程桩,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静动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检(试)验也可作为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

4  验收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5  检测时应记录锤重、贯入度,应按附录CC.0.103的规定填写基桩高应变法检测记录。

6  检测前的休止时间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有关规定。

7  应按附录CC.0.104的规定填写基桩高应变法检测报告。

4.8.30  高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核查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高应变法的仪器设备、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8.15条第4款的规定。

4.8.31  高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  检测报告无力与速度的实测信号曲线。

5  检测报告无锤重、实测贯入度记录、桩身波速值和Jc值。

6  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判定桩承载力,其检测报告无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

7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8  不符合本规程第4.8.16条第5款的规定。

4.8.4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涉及混凝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

2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3  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4  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

5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6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7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8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9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程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10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验收评定应按附录CC.0.104的规定执行。

4.8.45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检验的结构部件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实测部位是否与选定的一致。

2  核查其检验的构件数量和构件类型是否满足要求。

3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核查其仪器说明书的精度及校准记录的校准有效期。

4  核查检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实施见证。

5  核查评定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  核查评定结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8.46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的。

2  检验的结构部件未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或实测部位与选定的不一致的。

3  检验的构件数量或类型不能满足要求的。

4  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核查其仪器说明书的精度及校准记录的校准有效期的。

5  检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的。

6  检验报告签章不齐全的。

7  未按规定进行见证的。

8  评定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9  评定结论并明确或评定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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