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26 低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检测方法应采用低应变法。
2 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3)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数量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量增加抽检数量。
3 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
4 低应变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5 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表4.8.26判定。
表4.8.26 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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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分 类 原 则 |
时 域 信 号 特 征 |
幅频信号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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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桩 |
桩身完整 |
2L/C时刻前无缺陷反射波,有桩底反射波 |
桩底谐振峰排列基本等间距,其相邻频差△f≈C/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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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桩 |
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 |
2L/C时刻前出现轻微缺陷反射波,有桩底反射波 |
桩底谐振峰排列基本等间距,其相邻频差△f≈C/2L,轻微缺陷产生的谐振峰与桩底谐振峰之间的频差△f’>C/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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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桩 |
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 |
有明显缺陷反射波,其他特征介于Ⅱ类桩和Ⅳ类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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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类桩 |
桩身存在严重缺陷 |
2L/C时刻前出现严重缺陷反射波,或周期性反射波,无桩底反射波; 或因桩身浅部严重缺陷使波形呈现低频大振幅衰减振动,无桩底反射波 |
缺陷谐振峰排列基本等间距,相邻频差 △f’>C/2L,无桩底谐振峰; 或因桩身浅部严重缺陷只出现单一谐振峰无桩底谐振峰 |
6 应按附录C表C.0.102的规定填写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
4.8.27 低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2 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检测报告是否附有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4 核查检测报告有无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无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身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或幅频信号曲线分析的频率范围、桩底或桩身缺陷对应的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等基本信息。
5 是否符合本规程第4.8.15条第4款的规定。
4.8.28 低应变法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 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3 评价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Ⅳ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
4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5 不符合本规程第4.8.16条第5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