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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建)表C.0.93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填写规范


4.8.2  地基承载力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约定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且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非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检测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且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的工程,每100㎡应至少有1点;300㎡以上的工程,每300㎡应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3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检测数量应为总桩数的0.5%~1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当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检测数量多于本款要求时,从其规定。单桩承载力很高的大直径端承桩,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桩端持力层的承载力特征值。

4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加载等级可为8~12级,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未达到极限载荷便终止试验的,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并应在试验报告备注栏中说明。

5  地基承载力检测(试验)报告格式应符合附录CC.0.93的规定

4.8.3  地基承载力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检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检测报告格式、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正确。

3  核查检测终止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4  核查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8.4  地基承载力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的地基处理工程,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

2  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填写不完整,或检验方法不符合要求,结论不正确。

3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8.5  静力触探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约定的,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静力触探试验,且地基处理的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2  静力触探的检测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 m2应至少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应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应至少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当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检测数量多于本款要求时,从其规定。

3  静力触探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探头测力传感器连同仪器、电缆应定期标定,且在标定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其室内标定误差应小于1%FS,现场试验归零误差应小于3%。

4  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 (触探试验贯入曲线及各土层触探数据统计分析、空间变化规律)和检测结论。

4.8.6  静力触探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  核查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4.8.7  静力触探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做静力触探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  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3  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8.8  标准贯入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约定的,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且验证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应满足设计要求。

2  标准贯入试验的检验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每一主要土层标贯试验不宜少于6次,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进行标贯试验,检验深度应不小于处理深度。当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检测数量多于本款要求时,从其规定。

3  标准贯入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设备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4  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规格、试验结果(各孔N~H关系曲线或直方图)和结论分析。

4.8.9  标准贯入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核查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4.8.10  标准贯入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做标准贯入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出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  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规格与规定不符。

3  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4.8.11  原位十字板剪切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处理前后,以及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约定的,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且验证地基处理的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2  十字板剪切试验的检验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 m2以上工程每100 m2应至少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m2应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应至少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当设计要求或协议约定检测数量多于本款要求时,从其规定。

3  十字板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十字板探头连同仪器应定期标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重新标定。

4  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各孔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实测值及随深度变化曲线)和分析结论。

4.8.12  原位十字板剪切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对照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检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2  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3  核查原位十字板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4.8.13  原位十字板剪切检(试)验及抽样检测资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应做原位十字板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

2  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

3  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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