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29 混凝土开盘鉴定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应实行混凝土开盘鉴定,并应按附录C表C.0.79的规定记录。
2 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应在施工现场进行;预拌混凝土的开盘鉴定除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粘聚性、保水性检测和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试件在施工现场取样外,其它鉴定内容均在预拌混凝土站进行。
3 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 混凝土应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的规定,根据其强度等级、耐久性及和易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特种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5 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确定施工配合比。
6 预拌混凝土宜根据不同泵送高度选用入泵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值。
7 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应能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拌和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和保水性,在浇筑地点不得出现离析和大量泌水。
8 搅拌设备、运输车、泵机及输送管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现场搅拌宜使用强制式搅拌机。
9 各种计量器具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每一工作班正式称量前,计量器具应进行零点校核。
10 预拌混凝土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混凝土搅拌单位实施,采用现场搅拌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实施,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参加人员应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混凝土搅拌单位的质检部门代表。
11 开盘鉴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或供货申请单;
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单;
3)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
4)水泥3天龄期复试报告(28天龄期复试报告后补上)。
5)砂子试验报告;
6)石子试验报告;
7)混凝土掺合料合格证;
8)混凝土掺合料出厂检验报告;
9)混凝土掺合料试验报告;
10)外加剂使用及性能说明书;
11)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12)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
13)外加剂复检报告;
14)试配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
15)混凝土试块28d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后补上)。
4.6.30 混凝土开盘鉴定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有无开盘鉴定,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鉴定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参加鉴定单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2 核查标准养护试件的强度试验报告,验证配合比。
3 核查开盘鉴定的方法是否正确。
4 核查砂、石子含水率是否按规定实测,是否按规定对配合比进行调整。
5 核查原材料质保资料是否齐全、原材料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6.31 混凝土开盘鉴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混凝土开盘鉴定。
2 开盘鉴定的方法不正确。
3 混凝土开盘鉴定签字手续不齐全。
4 混凝土开盘鉴定无鉴定结果,或鉴定结果不符合本规程第4.6.29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