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 地基处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处理方案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下达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 地基处理记录宜包括地基处理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夯试验记录、地基处理施工过程记录,施工单位应根据确认的处理方案按做好相应的处理记录。
3 地基处理综合描述应按附录C表C.0.52的规定对地基处理前状态、处理方案、处理部位、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作一综合的描述,必要时附简图。
4.6.9 地基处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地基处理方案是否经勘察、设计单位的确认后进行施工。
2 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做了相应的试验段施工,并经设计单位确定了有关施工参数后再全面施工。
3 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按基本要求做好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验记录与过程施工记录。
4.6.10 地基处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地基处理方案未得到勘察、设计单位确认进行施工,或施工前未确定有关的施工参数。
2 未做地基处理施工记录或签字手续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