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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建)表C.0.50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填写规范


4.6.2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定位测量前,应先由城建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红线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方位,提供建设各方以测量标志。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以及施工红线图等,作出包括建筑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标准轴线桩、示意图)等,并应按附录C表 C.0.50的规定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

3  界桩点、红线点定位及高程测量,可按下列细部点测量技术进行:

1)细部坐标,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水平角可采用经纬仪观测半测回,距离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超过一尺段,细部标高,可采用水准仪或经纬仪望远镜置平施测;

2)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细部点时,应进行测桩检查,仪器对中偏差不应大于5mm,归零差不宜大于1′;当采用经纬仪半测回测角时,测距的长度不应超过100m;同时施测细部标高时,垂直角范围应在±10°以内,并应观测1测回,测量仪器高和觇标高的取值精确至1mm;

3)坐标及标高成果取值,均应精确至10mm,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4.6.3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有否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

2  核查是否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4.6.4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2  检查记录与施工规划红线图或与现场不符。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