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7 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的抗渗性能提供符合附录C表C.0.43规定的试件抗水渗透试验报告。
2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连续浇筑每500m3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
3 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2的有关规定。试验时的龄期宜为28d,最长不得超过90d。
4.4.18 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核查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件等是否与规定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 核查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4.4.19 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无抗水渗透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明显不足、部位不符。
2 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无最大水压力和破坏特征记录。
3 混凝土抗水渗透试验结果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方签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