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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建)表C.0.42芯样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填写规范


4.4.14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的抗压强度提供符合附录C表C.0.41、C.0.42规定的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2  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1000m2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1000m2应增取一次,不足1000m2的应按1000m2计。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增加制作试件取样次数。

6)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50m3应取样一次,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次。

7)灌注桩每浇注50m3混凝土应取样一次,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出25m3的桩及单桩单柱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每个灌注台班取样不得少于1组。

8)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在不作结构承载力检验时,混凝土取样按每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应留置一组试件。

9)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应至少取样一次,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取样一次;不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台班应至少取样一次。

10)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11)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4  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28d。

5  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可根据设计规定,可采用大于28d龄期的混凝土强度。

6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按设计要求和规范确定。

7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8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混凝土强度的代表性不真实或有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经鉴定处理的结构或构件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4.15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  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  核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按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  核查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的规范规定。

4.4.16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混凝土无试强度试验报告或试留置组数不足。

2  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  混凝土试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4  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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