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符合附录C表C.0.40规定的配合比试验报告。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 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 50081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 试配混凝土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 现场施工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砂、石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并做好记录。
4.4.1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混凝土特性和不同强度等级提供,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 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 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4.4.1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 配合比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
3 混凝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