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并提交符合附录C 表C.0.38规定的配合比设计报告。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 厂家已明确给出配比组份的专用砂浆,可按厂家给出的配比进行配制。
3 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 70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浆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4 试配砂浆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 现场施工的砂浆配合比,应根据砂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4.4.6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设计报告,核查砂浆配合比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提供,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变更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 核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 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4.7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设计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 配合比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
3 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