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7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标准中对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的要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标准的要求。
2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的粉煤灰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标准的规定,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报告应按附录C表C.0.24的规定填写,高炉矿渣粉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标准的规定,高炉矿渣粉检验报告应按附录C表C.0.25的规定填写。
3 用于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必须按《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 146的要求,每批粉煤灰应检验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和三氧化硫含量。
4 相同等级连续供应的粉煤灰应以200t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需方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5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粉煤灰,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6 矿渣粉应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应以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编号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4.3.18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粉煤灰、高炉矿渣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粉煤灰和高炉矿渣粉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一致,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
2 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4.3.19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掺和料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4 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