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4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用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 223、《混凝土泵送剂》JC 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 474、《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JC477、《混凝土防冻剂》JC475、《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标准的要求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2 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单。
3 外加剂检验报告应按附录C表C.0.22、C.0.23的规定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4 外加剂进场复验项目应符合表4.3.14规定:
表4.3.14 外加剂进场复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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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 名称 |
现场抽样数量 |
复验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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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减水剂 高效减水剂 |
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量为一批,掺量大于1%,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以50t为一批,不足100t和50t按一批进行检验。 |
PH值、密度(或细度)、减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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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早强减水剂 |
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量为一批,掺量大于1%,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以50t为一批,不足100t和50t按一批进行检验。 |
密度(或细度)、钢筋锈蚀、减水率、1d和3d抗压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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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缓凝减水剂 缓凝高效减水剂 |
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量为一批,掺量大于1%,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以50t为一批,不足100t和50t按一批进行检验, |
pH值、密度(或细度)、混凝土凝结时间、减水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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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引气减水剂 |
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量为一批,掺量大于1%,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以50t为一批,不足100t和50t按一批进行检验, |
pH值、密度(或细度)、减水率、含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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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早强剂 |
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量为一批,掺量大于1%,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以50t为一批,不足100t和50t按一批进行检验, |
钢筋锈蚀、密度(或细度)、1d和3d抗压强度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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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缓凝剂 |
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量为一批,掺量大于1%,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以50t为一批,不足100t和50t按一批进行检验, |
PH值、密度(或细度)、混凝土凝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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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泵送剂 |
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量为一批,年产量不小于500t以50t为一批,年产量小于500t以30t为一批,不足50t和30t按一批进行检验。 |
PH值、密度(或细度)、坍落度增加值 坍落度保留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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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防冻剂 |
同一品种的防冻剂,每50吨为一批,不足50吨也可为一批。 |
钢筋锈蚀、密度(或细度)、R-7d、R+28d抗压强度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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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膨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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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200t为一批,不足200t以日产量为一批进行检验。 |
限制膨胀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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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引气剂 |
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量为一批,掺量大于1%,以100t为一批,掺量小于1%,以50t为一批,不足100t和50t按一批进行检验, |
PH值、密度(或细度)、含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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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防水剂 |
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量为一批,年产量不小于500t以50t为一批,年产量小于500t以30t为一批,不足50t和30t按一批进行检验。 |
PH值、密度(或细度)、钢筋锈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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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速凝剂 |
每20t为一批,不足20t也按一批计 |
密度(或细度)、钢筋锈蚀、1d抗压强度、凝结时间 |
5 混凝土配制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
6 进场的外加剂应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同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对首次使用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的外加剂,厂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应相应调整配合比。
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8 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4.3.15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用要求一致。
2 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4.3.16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
2 外加剂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的各种外加剂,未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4 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
5 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