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工程用的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
2 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验。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并应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
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
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
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
4)使用进口水泥;
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
4 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并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
5 水泥检验报告应按附录C表C.0.17的规定填写,并应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
6 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中的化学成分分析、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任何一项不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应为不合格品,且不得用于工程。
7 水泥中氯离子含量除应符合相应水泥的技术指标的要求之外,在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水泥的氯离子含量还应符合相关标准对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结构的的要求。
8 进口水泥除必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9 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应提供合格证或按本条第2款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0 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4.3.6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项目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 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3 检查应见证检验的水泥是否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3.7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水泥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
2 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
3 使用第4.3.5条第3款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检验报告。
4 必要的检测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5 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