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高程测量控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主控项目
4.4.1 设计提供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12(Li)mm(Li为两点封闭直线,km)的闭合
要求,厂内设置的水准点复测应符合±20(Li)mm(L-为环线长度,km)的闭合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复核记录。
4.4.2 厂区高程控制点的测设,点位间距宜为50~100m。桩应牢固、稳妥,设置在不易被碰撞处,且标记明显。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高程控制点布设图。
4.4.3 高程测量应用四等水准测定,并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 高程测量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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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水准视线 长度(m) |
测站前后视距离之差不大于(m) |
视线距地面高度不小于(m) |
望远镜放大 大于(倍) |
水平管分划值不大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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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
50 |
1 |
0.5 |
40 |
12"/2mm |
|
Ⅲ |
65 |
2 |
0.3 |
24~30 |
15"/2mm |
|
Ⅳ |
80 |
4 |
0.3 |
40 |
25"/2mm |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
4.4.4 高程控制点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在施工过程中,每1~2个月或遇特殊原因应复测。
检验方法:
1 检查高程控制点测设记录;
2 实测检查两组,每组三个点的高程闭合。
一般项目
4.4.5 单位工程的高程应测量、标记。
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实测设定点。
4.4.6 单位工程的高程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程点复测时应选用另一个高程控制点或相邻构筑物的水准点进行复测,其误差应为±5mm;
2 设定高程点一般在构筑物的四角。大型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高程设定点间距不得大于10m。
检验方法:检查测设记录。
4.4.7 地面以上建筑物和构筑的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自建成起每~2个月观测一次至竣工验收。
检验方法:实地观察,检验一年的观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