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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07 市政边坡及挡护结构工程边坡防护(钢筋混凝土)格构护坡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Ⅰ)(一)、(二)

填写规范


5.4  混凝土工程

5.4.1  原材料进场时,应根据产品合格证检查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并有序存放,以免造成混料错批;对水泥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等规定;水泥和外加剂中氯离子的含量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4.2  混凝土应根据实际采用的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并按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等标准进行试验、试配,以满足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坍落度等)的要求,不得采用经验配合比。同时,应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5.4.4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其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结构部位、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5.4.5  实际生产时,对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并至少留置一组28d标准养护试件,以验证混凝土实际质量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5.4.6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型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②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的技术性能确定;

    ③ 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

    ④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控温措施。

5.4.7  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通常会影响到结构性能、使用功能和耐久性。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严格执行。外观质量的一般缺陷通常不会影响到结构性能、使用功能,但有碍观瞻。故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也应及时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