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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填写规范


本表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施工定位放线的记录。
1.“测量依据”:指放线管理部门(一般为规划管理部门)所移交的定位点(线),在“示意图”中,表示出定位点(线)所在的位置
2.“水准点相对标高”:-般为零,“场地相对标高”:为相对基准点(水准点)的标高值,
3.“定位(放线)记录及示意图“:应有具体放线过程记录及说明,并附示意图,有周边建筑作为放线参照物的可画出周边建筑物的相邻关系在示意图中应标明所放线的建筑物方位(般可用箭头指明朝北的方向);
4.复测情况及结论”:应有复测的最后闭合差;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要求;
5.监理工程师签字栏可由监理公司的专业测量工程师签署;
6.经复查无误后,建设单位技术代表应签字;
7.本表后附放线办的定位放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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