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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焊缝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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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主控项目
8.2.1 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 现场焊接的管道及管道组成件的对接纵缝和环缝、 对接式支管连接焊缝应进行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 对射线检测或超声检测发现有不合格的焊缝, 经返修后, 应采用原规定的检验方法重新进行检验。 焊缝质
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0%射线检测的焊缝质量合格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2 部分 射线检测》 JB/T 4730. 2 规定的Ⅱ 级; 抽样或局部射线检测的焊缝质量合格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2 部分 射线检测》 JB/T 4730. 2 规定的Ⅲ级。
2 100%超声检测的焊缝质量合格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3 部分 超声检测》 JB/T 4730. 3 规定的Ⅰ 级; 抽样或局部超声检测的焊缝质量合格标准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 3 部分 超声检测》 JB/T 4730. 3 规定的Ⅱ 级。
3 检验数量: 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下列规定:

1) 管道焊缝无损检测的检验比例应符合表 8. 2. 1 的规定。

2) 管道公称尺寸小于 500mm 时, 应根据环缝数量按规定的检验比例进行抽样检验, 且不得少于 1 个环缝。 环缝检验应包括整个圆周长度。 固定焊的环缝抽样检验比例不应少于 40%。
3) 管道公称尺寸大于或等于 500mm 时, 应对每条环缝按规定的检验数量进行局部检验, 并不得少于 150mm 的焊缝长度。
4) 纵缝应按规定的检验数量进行局部检验, 且不得少于 150mm 的焊缝长度。
5) 抽样或局部检验时, 应对每一焊工所焊的焊缝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当环缝与纵缝相交时, 应在最大范围内包括与纵缝的交叉点, 其中纵缝的检查长度不应少于 38mm。
6) 抽样或局部检验应按检验批进行。 检验批和抽样或局部检验的位置应由质量检查人员确定。
4 检验方法: 检查射线或超声检测报告和管道轴测图。
8.2.2 当焊缝局部检验或抽样检验发现有不合格时, 应在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检验批中采用原规定的检验方法做扩大检验, 焊缝质量合格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8. 2. 1 条的规定。
检验数量: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现一个不合格焊缝时, 应再检验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检验批的两个焊缝;
2 当两个焊缝中任何一个又出现不合格时, 每个不合格焊缝应再检验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检验批的两个焊缝。
3 当再次检验又出现不合格时, 应对该焊工所焊的同一检验批的焊缝进行100%检验。
检验方法: 检查射线或超声检测报告和管道轴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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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名称:8.2 焊缝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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