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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物位检测仪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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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浮力式液位计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6.6.2 浮筒液位计的安装应使浮筒呈垂直状态,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2mm/m。浮筒中心应处于正常操作液位或分界液位的高度。
6.6.3 钢带液位计的导向管应垂直安装,钢带应处于导向管的中心并应滑动自如。
6.6.4 用差压计或差压变送器测量液位时,仪表安装高度不应高于下部取压口。当用双法兰差压变送器、吹气法及利用低沸点液体汽化传递压力的方法测量液位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6.6.5 核辐射式物位计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1.14条的规定。

6.6.6 称重式物 位计的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6. 7.1条的规定。

6.6.7 超声波物位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应安装在进料口的上方。

      2传感器宜垂直物料表面。

      3在信号波束角内不应有遮挡物。
      4物料的最高物位不应进入仪表的盲区.
6.6.8 雷达物位计不应安装在进料口的上方,传感器应垂直物料表面。
6.6.9 音叉物位计的两个平行叉板应与地面垂直安装,叉体不应受到强烈冲击。

6.6.10 射频导纳物位计不应安装在进料口的上方,传感器的中心探杆和屏蔽层与容器壁(或安装管)不得接触,应绝缘良好。安装螺纹(或法兰)与容器应连接牢固、电气接触良好。

6.13.6 物料检测仪质量验收应符合表60.13.6 的规定

表6.13.6 物位检测仪表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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