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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仪表装置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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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的仪表装置施工
10.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的仪表装置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规定。
10.1.2 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仪表线路、电气设备及材料,其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防爆设备必须有铭牌和防爆标识,并应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10.1.3  当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引人电缆时,应采用防爆密封圈密封或用密封填料进行封固,外壳上多余的孔应做防爆密封,弹性密封圈的一个孔应密封一根电缆.
10.1.4 采用正压通风的防爆仪表盘(箱)的通风管应畅通,且不宜安装切断阀;盘(箱)内应能维持不应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压力;当设有低压力联锁或报警装置时,其动作应准确、可靠。
10.1.5 当电缆桥架或电缆沟道通过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做充填密封。
10.1.6 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导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导管之间及电缆导管与接线箱(盒)、穿线盒之间,应采用螺纹连接,螺纹有效啮合部分不应少于5扣,螺纹处应涂电力复合脂,不得使用麻、绝缘胶带.涂料等,并应用锁紧螺母锁紧,连接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
      2 当电缆导管穿过不同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电缆导管和电缆之间、电缆导管和分隔间壁之间应做充填密封。

      3 当电缆导管与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接线箱连接时,或进人仪表盘、柜,箱时,应安装防爆密封管件,并应充填密封。

10.1.7 本质安全型仪表的安装和线路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 1.2条、第10.1.5条和10.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一根电缆或穿同一根电缆导管。
      2当采用芯线无分别屏蔽的电缆或无屏蔽的导线时,两个及其以上不同回路的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同- *根电缆或穿同- -根电缆导管.
      3本质安全电路及其附件应有蓝色标志。
      4当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在同一电缆桥架或同一电缆沟道内敷设时,应采用接地的金属隔板或绝缘板隔离,或分开排列敷设,其间距应大于50mm,并应分别固定牢固。
      5当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共用一个接线箱时,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接地的金属板隔开。
      6仪表盘、柜、箱内的本质安全电路与关联电路或其他电路的接线端子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当间距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高于端子的绝缘板隔离。
      7 当仪表盘、柜、箱内的本质安全电路敷设配线时,应与非本质安全电路分开,应采用有盖汇线槽或绑扎固定,线東固定点应靠近接线端。

      8 本质安全电路中的安全栅、隔离器等关联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在安全区城- - 侧或置于另一环境相适应的防爆设备内,需接地的关联设备应有可靠接地。

     9 当采用屏蔽电缆电线时,屏蔽层不得接到安全栅的接地端子上。
    10 本质安全电路内的接地线和屏蔽连接线应有绝缘层。

     11 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受到其他线路的强电磁感应和强静电感应线路的长度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 本质安全型仪表及本质安全关联设备,必须有国家授权的机构颁发的产品防爆合格证,其型号、规格的替代,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13 本质安全电路的分支接线应设在增安型防爆接线箱(盒)内。
10.1.8 当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线路进行连接时,必须在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防爆接线箱内接线。接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良好,并应有防松和防拔脱装置。
10.1.9 用于火灾危险环境的装有仪表及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采用金属或阻燃材料制品,电缆和电缆桥架应采用阻燃材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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