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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4 监理报告

填写规范


6.6 监理报告

6.6.1 监理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由主管部门签收,并抄报建设单位签收,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整改或停工整改。

2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邮件或电子邮件(邮箱、彩信、微信)方式抄报相关单位(部门)。

3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中。

4 监理单位履行了报告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6.6.2 监理报告应符合附录A中表A.14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本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体两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6.6.3 监理报告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编写内容是否明确、与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内容是否一致。

2 核查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6.6.4 监理报告凡出现不列情况之,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编写内容不明确,写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内容不一致。

2 签章、日期不齐全,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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